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互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鲁0811强清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2024)鲁0811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2024年9月4日,依法确定清算组成员。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28日前向清算组(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中路4号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楼西侧;联系人:谢律师15954905997、王律师:18105311656)申报债权(格式详见附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不清偿或不交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三、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应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济宁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