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强制清算最后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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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威海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未清偿或交付的,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同意,定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九时,在威海市高山街2号八楼清算组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四、清算组地址:威海市高山街2号八楼;联系人:李琳13963116185,刘秀平13361188781。
特此公告
威海市天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