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清算公告

2024-09-03 13:00

2024年7月22日,定远法院作出(2024)皖1125清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定远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4年8月22日,定远法院指定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担任定远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定远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40号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查律师:05502386100。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自行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务账册、报表、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


五、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定远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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