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催告书

通知声明

2024-10-18 14:07

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北京博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繁昌县人民政府签订《博维恒信3D打印项目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博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繁昌县成立项目公司从事3D打印产业的建设,繁昌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扶持,并指定繁昌县科学技术局作为项目牵头落实推进单位包括扶持资金的支付等。上述《投资合同》签约后,北京博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和2017年11月,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繁昌县科学技术局共申请科技扶持资金(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然而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却违反《投资合同》七优惠政策第18条所约定的义务,在三年时间内既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没有实现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根据《投资合同》八违约责任第26条第(3)项的约定,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已支付给贵公司的科技扶持资金(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此,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责成芜湖市繁昌区科学技术局多次向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未果。


鉴于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投资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导致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损害了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解除2016年4月21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与北京博维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博维恒信3D打印项目投资合同》。
二、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100万元科技扶持资金(借款)。


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因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二项:安徽卡美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100万元科技扶持资金(借款)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下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芜湖市繁昌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34001676108053004210,开户行:繁昌建行营业部。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将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兰斌,联系电话:18155351692,地址:芜湖市繁昌区政务文化中心。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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