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9-27 15:55

2017年9月8日,李睛文申请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通公司)破产清算。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裁定由红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李睛文对安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指定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5月19日,红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作出(2017)内0402民破2号之一裁定,裁定准予安通公司重整。 


2024年5月28日,安通公司、管理人及重整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当日,管理人就安通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赤峰宏润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下称宏润公司)、赤峰安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监理公司)与安通公司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一事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宏润公司、监理公司与安通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 


2024年7月24日,经管理人提议召开安通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7月26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依《重整计划草案》执行,设立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黛舟公司)作为专门的资债处置公司。黛舟公司设立后承接了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实物资产及债务等,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黛舟公司承接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实物资产及债务等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原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安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宏润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27日前,向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东段行政小区1号综合楼4楼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葛玉新、电话13310399182;姚明席、电话18047688060)申报债权,已经在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申报债权的不需要重复申报债权,原申报在黛舟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继续有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费用标准参照人民法院受理同标的额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上午9时采取钉钉网络平台会议方式召开,届时请登录钉钉网络平台参加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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