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钱培海,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年龄45岁,身份证号码:370725198006120675,现住址为昌乐县朱刘街道钱家庄村66号,联系电话:13054702777。
现查明,你于2023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昌乐县朱刘街道钱家庄水库和桂河河道内挖筑鱼塘,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0069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因根据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多次联系始终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4〕SL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综执罚听告字[2024]SL015号,你拒绝签收。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综执罚告字〔2024〕SL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综执罚听告字[2024]SL015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