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益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你虚假宣传一案,本局已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皋市益乐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红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DJL4XX3A,经营场所:如皋市石庄镇凤鸣路16号一层。
2024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起在位于如皋市乐生药店所在楼房的二楼通过口头介绍和播放视频的方式进行御华佗酒(配制酒)的销售宣传。当事人宣传话术材料中有"我们的酒还能预防癌症嘛”等内容,宣传视频中有“不管你是高血压、高血糖等等都能够给你调理好”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佐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纳罚款(指定账户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登录“法润江海e服务”小程序,点击“行政复议”栏目进行申请。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