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限期履约告知书

通知声明

2024-08-20 14:21

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荣华:


2020年6月19日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与江苏慧之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之芯”)签订《江苏慧之芯SMT贴片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和《江苏慧之芯SMT贴片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新上SMT贴片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开票金额:乙方承诺该项目投产后,综合税赋达5%左右,第一年实现应税销售3亿元;第二年实现应税销售5亿元;第三年实现应税销售8亿元;第四年起应税销售不低于10亿元。《补充协议书》第一条“扶持政策”:………乙方5年期内的地方发展贡献覆盖甲方前置的所有奖励或补贴。覆盖不足部分,乙方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覆盖超出部分,甲方全额给予乙方。奖补政策:⑴房租补助。甲方免收乙方建设期(1年)的租金;从投产达效起,当年达到承诺的应税销售,免收当年的房租,免收租金期限五年。如乙方当年达不到承诺的应税销售额,乙方以每平方每月8元的标准,按未完成比例补缴厂房租金或甲方在其他补助资金中代扣房租。⑵无尘及消防装修。为提高厂房装修的实际效果,乙方在注册资本金到账后,可根据无尘车间的要求自行设计、施工,甲方参与乙方装修的全程管理,甲方对乙方实施的装修费用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2500万元。⑶设备补助。甲方给予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内新购置设备补贴,按新购设备取得价(不含税)的20%给予补贴;在设备进场凭设备增值税发票兑付应补额的50%,另有50%部分在乙方项目投产后兑付。第二条“违约责任”第6款约定: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擅自终止项目公司在甲方所在地经营的,乙方应退还已兑现的扶持资金本息。《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约定“乙方承诺自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在甲方所在地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条“违约责任”第六款约定“自该项目注册之日起10年内,乙方项目公司不得擅自终止在甲方所在地的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签订后,该项目于2020年8月动工建设,租用开发区管委会的电子信息产业园(5号、6号厂房)20000平方米,2021年9月投产。截止2022年,开发区管委会按约累计支付慧之芯补助金额合计3247万元,其中设备奖补1401万元、装修补助1846万元。然,慧之芯2021年开票销售944.59万元,入库税收0.42万元,2022年春节后未开工,直至同年7月才开始零星生产,也未形成开票销售,同年年底公司已停产。


综上,慧之芯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按约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厂房租金、返还补助款项及承担赔偿损失。张荣华为慧之芯的实际控制人,也出具了书面保证书。故限你两方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向开发区投资公司支付厂房租金432万元(每平方每月8元×20000×27个月),并向开发区管委会返还3247万元补助款。逾期,我委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两方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特此告知!


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