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及证据:在芜湖市经开区杭萧钢构(芜湖)有限公司绿色装配式钢结构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中,作为诸暨市昊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芜湖市经开区杭萧钢构(芜湖)有限公司绿色装配式钢结构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徽商银行安徽自贸试验区芜湖片区支行),账号:11013010210003607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芜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