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7-31 10:4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人马(深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440300MA5GEYHB8K。


经核查,你单位在承租南山区众悦家园3栋0508保障性(政策性)租赁住房期间,无正当理由欠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共计3个月的租金。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4日作出《关于租金催缴的告知书》(深南住保告 (2023) 01号),催告后至今你单位仍未支付上述期间费用。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


一、向你单位收取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欠缴的租金人民币7176.6元,违约金人民币64.59元(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按照迟延缴纳的租金数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金、违约金计至付清之日止)。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缴清房屋租金和违约金:(1)存入托收的银行账号;(2)前往南山区保障中心A13现场缴纳。


二、解除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7日订立的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定向配租单位),收回南山区众悦家园3栋0508保障性(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不予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7176.6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上述住房,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及相关费用,办理交验住房手续。逾期不腾退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二楼B08室,联系电话:0755-26493018。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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