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7-19 11:19

宁夏海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40100MA76PPB93Q)。


我局(所)于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综合保税区外向型企业孵化园一区5号楼3-11室)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口应征税货物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你单位2021年11月-2022年7月出口应征税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机场海关、上海浦江海关、宁波海关、北仑海关、海曙海关、天津东疆海关等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你单位为境内发货人,你单位以自营名义出口。你单位与浙江建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报关行)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载明:宁夏海邦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银川综合保税区内贸易公司抬头,作为浙江建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报关收发人。你单位不负责收付汇及退税,由实际货主单位自行操作。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账册,无购销业务记录。你单位未在宁夏辖区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也未发生收汇情况。你单位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未购进、销售货物,未实际发生出口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你单位2021年第四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额为81578273.63元,不含税销售额80770567.95元。

2.你单位2022年第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免税销售额16906.66元,第二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免税销售额162387.94元,第三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免税销售额65746.39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经逐期计算,你单位2021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增值税807705.6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807705.68元,你单位注册地址为银川市综合保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8269.7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12115.59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8077.06元。

(三)水利建设基金:你单位2021年度出口应征税货物销售额80770567.95元(不含税),2022年出口应征货物免税销售额245040.99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宁政发〔1999〕75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21〕119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第四季度水利建设基金50885.46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21-2022年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收入,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5132.68元。

其中:

1.2021年2021年该公司出口应征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80770567.95元,按4%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230822.72元,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7705.68元。

2.2022年(1)2022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收到政府产业扶持资金287278.16元,应纳税所得额287278.16元。(2)2022年出口应征税货物免税销售额245040.99元,按4%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9801.64元。

核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9801.64元加上财政奖补287278.16元后统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7079.80元,经计算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27元。2021-2022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5132.68元。

综上所述,2021年至2022年共计应补缴各项税费1722186.1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各项税费1722186.17元。其中:增值税807705.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269.70元,教育费附加12115.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077.06元,水利建设基金50885.46元,企业所得税815132.68元。

(二)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807705.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269.70元、企业所得税815132.6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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