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万健、朱素兰,地址:江宁区竹山路328号科技电子文化一条街27-609。
因潭园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本机关于2015年9月9日作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江宁府征字【2015】第2号),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9日。被征收人位于江宁区竹山路328号科技电子文化一条街27-609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6.91m2)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签约期内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宁府征补字【2023】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将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山街道骆村新寓A1幢204号(建筑面积为97.81㎡)作为被征收人万健、朱素兰的产权调换房,房屋评估价格为12500元/㎡。届时,产权调换房款差价根据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二、被征收人万健、朱素兰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办理江宁区竹山路328号科技电子文化一条街27-609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 办事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2024年1月11日,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宁府征补字【2023】第10号)通过EMS邮寄、登报等方式送达至万健、朱素兰处。因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机关作出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宁府征补字【2023】第10号)规定期限内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不履行搬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你立即履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宁府征补字【2023】第10号)。
对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十日内 仍未履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宁府征补字【2023】第10号),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