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该建筑物为无主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建设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6日在库车市人民政府网站刊登《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2025年5月13日在《新疆日报》刊登《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现公告已到期,截至2025年6月11日公告期满,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认领,且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该处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2025年7月1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5年7月11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逾期若无单位或者个人到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自行拆除的,该处建筑将被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依法对该无主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进辉;电话:0997-7798100;地址:库车市经济开发区A座1708办公室;邮编:842000。
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