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志:
你(单位)在百灵庙镇大桥南段路西所建设的砖混和彩钢两层结构(建筑面积452.64m2)建筑物,通过与自然资源部门调查,该建筑物不符合《百灵庙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2日开始立案调查,先后采取留置、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至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自行未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7月13日对你(单位)在百灵庙镇大桥南段路西违法建设的砖混和彩钢两层结构(建筑面积452.64m2)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请你于当日到达现场进行确认,如未按时到达,一切后果自负。
公告期限:2024年7月8日至7月12日。
特此公告。
达茂联合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