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拆迁公告

2024-07-08 10:4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南头街道南苑新村城市更新单元项目范围内的未签约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山区南头街道南苑新村城市更新单元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东区南苑新村东区04-05栋C602。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自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9月16日。


六、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止。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头街道南苑新村城市更新单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已于2024年4月28日在征收范围、南山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ns.gov.cn)公布。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联系人:王工,联系方式:18123686095,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98号南头大厦。
(二)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张工,联系方式:0755-26566879,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12楼。


十、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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