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珍、林丽、林华:
你(们)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16号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位于该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征地范围内。你(们)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现该项目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征地房屋作出文资规责〔202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文资规责〔202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文资规责〔202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对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16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244.44平方米,你(们)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231,701元,详情如下:1、安置房屋区位:文成县苔湖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A-04安置地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2、应安置面积:244.44平方米。其中,住宅安置房200.27平方米,临街底层房25.77平方米,临街辅助房18.40平方米;3、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231,701元;4、安置100平方米住宅两套,合计200平方米,剩余住宅应安置面积0.27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000元给予货币补偿,应向你(户)补偿安置面积差价3,240元。临街底层房和临街辅助房待安置房屋房型确定后另行指定;5、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5008元;6、搬迁费1917.76元,回迁时再支付1917.76元,临时安置费第一期支付24个月计46,026.24元,之后按每月1917.76元按月支付至交房后6个月。二、你(们)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领取补偿费用。三、你(们)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716号土地和房屋,交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验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伯温路苔湖新区21幢2楼(联系电话:0577-59001715)领取文资规责〔202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文资规责〔202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