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济南裕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F40EL9T,负责人:张宁,电话:15315012535,地址:济南市商河县花园街和商东大道交汇处旭润新城南门沿街西段商业街201室。
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商河县住建局案件移送函,函中所述:济南裕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水岸华苑项目3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经执法人员孟令军(15011299027)、吴伟(15011299020)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我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依法对本案件立案处理。
2024年4月17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济南裕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水岸华苑项目3号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15套,违法所得共计伍佰柒拾玖万捌仟伍佰壹拾柒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5位购房人及住建局工作人员询问笔录、移送函及附带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
2024年5月24日,我单位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商综法听告字(2024)第0095号),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截止2024年7月2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你单位在水岸花苑项目3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五条,并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违法情形符合事项编码:3700000217866,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实施本违法行为,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出按照违法所得千分之四处以罚款共计罚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小写:23195元)的行政处罚。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
处以罚款的,请持本处罚决定书于十五日内到银行代收罚款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商河县、济阳区、天桥区或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