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7-07 19:06

当事人:太仓市港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住所:太仓港港口开发区龙江路280号6幢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TAB98F。


我局检查发现太仓市港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柏悦湾名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我局质安站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核实线索后,于2024年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案涉项目为柏悦湾名邸1#-9#楼、综合楼、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A1#、A2#电房(以下简称该项目),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8年9月29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我局质安站自2023年7月以来,陆续接到该项目房屋质量问题的信访投诉,信访投诉件中涉及该项目综合楼101室、综合楼102室、3幢201室、4幢103室、6幢601室反映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渗漏水的问题,是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截至2024年1月15日,上述问题还未维修完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8年9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证据二:《柏悦湾名邸信访投诉未处理件》。证明该项目综合楼101室、3幢201室、6幢601室存在房间和外墙面渗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且均在质量保修期内。证据三:经核实该项目物业项目经理李栋提供的照片。证明该项目综合楼101室、综合楼102室存在墙面渗水的房屋质量问题。证据四:经核实该项目物业项目经理李栋提供的《柏悦湾名邸维修单》。证明该项目综合楼101室、综合楼102室、3幢201室、6幢601室、4幢103室存在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渗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且业主均在质量保修期内报修。证据五:《关于柏悦湾名邸业主投诉的整改通知书》。证明该项目存在房屋漏水、墙体发霉等问题,截至2023年11月10日,开发商房修部门尚未处理完成的投诉共计7件,我局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保修情况上报。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5日对该项目物业项目经理李栋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李栋承认该项目是当事人开发建设的,该项目综合楼101室、综合楼102室、3幢201室、6幢601室、4幢103室存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截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仍未维修完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苏苏太住建罚告〔2024〕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期为2024年5月7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版)》“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方式:到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