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芳正公司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芳正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芳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芳正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上述有关人员负有依法配合清算的义务,如你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联系地址:盐城市盐都区中远世纪广场C座9层,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律师,13062688120。
特此公告。
盐城芳正棉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