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上海兴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皖0203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芜湖大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鑫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30日指定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大鑫公司清算组,依法对大鑫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清算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大鑫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就债权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二、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现定于2024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一法庭召开股东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三、大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大鑫公司清算组已授权刻制清算组公章,大鑫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一切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五、大鑫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册、账簿和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大鑫公司清算组办公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华仑外滩中心写字楼21楼;联系人:潘强、王凤,电话:13866381877,19955378972)。
芜湖大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