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燃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金燃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申报、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金燃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证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回答询问、配合清算及人民法院、清算组要求的其他事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清算组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5层;联系人:祝樊迪;电话:15642538632。
大连金燃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