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稻田鹅业养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古拉依木汗·吾布力艾山诉你(单位)的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于劳人仲字〔2024〕1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于劳人仲字【2024】14号),裁决内容如下:
1.对申请人提出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2.裁决被申请人于田县稻田鹅业养殖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古拉依木汗·吾布力艾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92.08元/月x7个月=3774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625元/月x12个月=9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625元/月x6个月=4575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392.08元÷30天x(3个月x30天+15天)=18872.28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392.08元x1个月=5392.08元;医疗费3277.74元;住院伙食费(5天+1天)x50元/天=300元;鉴定费用300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费用合计203136.32元被申请人于田县稻田鹅业养殖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古拉依木汗·吾布力艾山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于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