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5-12-17 14:02

一、受送达人信息:

名称:山东融汇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EKR3HN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世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泰禾广场1号楼1单元602室,联系电话(已知):13064069134。


二、公告送达事由: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红财字〔2025〕107号) ,因你单位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心内容:

你公司在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南地村共享农场、露营基地(预算价2,630,000.00元)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编号:CFZCHS-J-H-250024)中标。你公司从提交响应文件到公示成交结果仅4天时间,提出的材料涨价及部分货物停产的弃标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伍仟柒佰捌拾元(15,780.0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公告期限及效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应权利,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行政机关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76-8228570(工作日9:00-12:00、14:30-17:30,可咨询文书内容、缴款事宜及救济途径相关问题)。

联系地址:内蒙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南财税综合楼红山区财政局725室(可现场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领取时需提供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领取时需提供),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特此公告。


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