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5-12-17 13:57

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 


因三亚市天涯区海坡自然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需要,我单位于2017年6月13日与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和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将补偿款44646250元拨入海南省三亚市公证处账户提存。后该款项因和华公司与容小槭、陈泰新、李伟、柯伟萌等人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已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被和华公司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十四条,经调查核实,在签订《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容小槭、陈泰新、李伟、柯伟萌等人提供虚假的征收补偿申请书及相关伪造的证明材料,导致我单位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协议,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补偿协议书》因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依法应予撤销,且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华公司基于该协议取得的44646250元补偿款缺乏合法依据,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全额返还。 


鉴于此,我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撤销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与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书》。 


二、责令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征收补偿款446462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收款账户附后)。 


三、三亚和华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安排人员与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对接重新按评估价签订补偿协议。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款账户: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账号:2201026229200181831。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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