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25-10-22 13:59

原告王振中、王爱萍与被告刘立蒙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25)鲁148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审理认定的事实:202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刘立蒙认为原告王振中、王爱萍在“曹寨一家人”微信群里言语侮辱其父亲,遂在“曹寨一家人”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对王振中、王爱萍进行辱骂 ,后乐陵市公安局丁坞派出所认定被告刘立蒙侮辱的违法行为成立 ,决定给予被告刘立蒙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原告王振中与原告王爱萍系父女关系,两原告与被告刘立蒙系同村村民。“曹寨一家人”微信群内有477人,大部分群内成员为曹寨村村民。


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刘立蒙在曹寨村村民群即“曹寨一家人”微信群内对两名原告发布侮辱性语音,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原告的声誉、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曹寨一家人”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立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曹寨一家人”微信群向原告王振中、王爱萍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院将选择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刘立蒙负担;

二、被告刘立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王振中、王爱萍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共计1,2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振中、王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振中、王爱萍负担225元,由被告刘立蒙负担25元。


判决生效后,王振中、王爱萍申请强制执行,但刘立蒙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在“曹寨一家人”微信群向原告王振中、王爱萍公开赔礼道歉的义务。现依法公告刊登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5)鲁148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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