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

通知声明

2025-07-25 13:03

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中原区陇海路1号的“卧龙花园3A、3B、31、32、33、34、35、36号住宅楼”项目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并且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第二项严重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的行政处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2.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到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全额缴纳该项目易地建设费履行人防义务。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73号,电话:0371-89896202)领取《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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