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5-07-02 13:06

当事人名称:北京宝达利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J65MXR,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27号1号楼1层104,法定代表人:樊世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事先)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在“天津晨光道军官安置住房项目”施工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路面破除作业。该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三一重工牌挖掘机(机械型号:SY60C;环保序列号:TJ01011107691;环保二维码:3-20036441;发动机功率:36kW),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排放标准。该项目位于河东区晨阳道与永宁路交口,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机械光吸收系数为1.0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m-1)。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5年4月2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5年4月9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北京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8、施工情况证明;9、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10、《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11、《检测报告》(津蓝环检:LYPJBG202504004);12、现场采样项目信息;13、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LYJCXS202502003);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证书编号:240212050044)及检测人员资质;15、2025年4月2日现场检查和2025年4月9日调查询问照片材料;16、2025年4月2日现场检查和2025年4月9日调查询问视频材料。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5〕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因你单位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在经营地址送达或留置送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国汝强,国汝强拒接电话,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樊世聪,樊世聪表示无法现场领取文书。执法人员5月6日及5月7日再次电话联系委托代理人国汝强,国汝强表示无法于送达截止日(5月8日)前现场领取文书,执法人员询问是否可以邮寄送达文书,国汝强表示可以邮寄送达,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8日邮寄送达《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5〕013号),你单位5月9日因收件人拒收将快递退回至寄件人。我局于2025年5月8日进行公告,2025年6月9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5〕013号)及2025年5月8日《环球时报》(第6515期)等证据为凭。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序号18的规定,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处5万元罚款,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范志勇,王璟璇,联系电话:022-24160442,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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