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郑陆派出所;告知人:万俊杰、袁伟伟;被告知人:陶季红,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4811981****0042。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27号。
处罚前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05月14日23时许,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徐家村委奚家巷78号郑陆派出所调解室内,你与万东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你采用摔矿泉水瓶、手机的方式砸打万建东的手臂,导致万建东的左手肘受伤,后你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三日。
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上门等方式,均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郑陆派出所万俊杰警官(联系电话:15261198530)、袁伟伟警官(联系电话:15706168709)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