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勇: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20年1至6月、8至9月期间,你在未经依法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成品汽油并分别存储在改装过的车牌号为桂GCF270和桂GG6673的五菱汽车内,后运输到合山市思光村委对面南柳二级公路边承租的一民房内,雇请蓝梦婷以每升5至6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同年6月、9月分别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你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合山市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23年12月12日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你上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对于应当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我局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合检刑不诉〔2023〕41号);
2.《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合检刑行意〔2024〕4号)、附件《检察卷宗1册》;
3.陈文勇在我局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共计: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合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合山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合山市教育路25号,联系人:谭懿,联系电话:0772-8915799、18648850873,邮政编码:546500。
合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