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萨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1MAP****):
因你单位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作出了通03环罚〔2024〕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2024)苏0981行初186号),驳回你单位的诉讼请求,你单位申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13日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2025)苏01行终199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你单位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相应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向你单位的住址邮寄了《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通03环罚催〔2025〕9号),该邮件于2025年5月28日被退回。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03环罚〔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支付凭证等书面函告我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次日起10日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