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利牛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决定

通知声明

2025-05-19 15:18

鉴于公司总经理(经理)刘凤岭在公司印鉴未丢失的情况下擅自挂失公司印鉴(现私刻印鉴已被公安机关注销)并使用,擅自以所谓“董事长”身份在公司内部发号施令,无正当理由擅自解聘无工作过失的员工、阻挠公司正常产品销售、殴打员工等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执行董事闫久丽现作出如下决定:

1、自2025年5月15日起,决定解聘刘凤岭的公司经理(总经理)职务。同时,决定聘任闫久丽为公司新任经理(总经理),本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即刻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变更为闫久丽。2、刘凤岭须在2025年5月18日前配合闫久丽及公司办理变更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逾期未能配合的,闫久丽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包括代表刘凤岭签署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3、刘凤岭应在2025年5月18日前将所持有的公司物品交付给闫久丽,包括但不限于U盾,财务凭证和资料等。

4、本决定作出后,刘凤岭对外不得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对内无权继续行使经理(总经理)权限,不得再以经理(总经理)身份继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5、刘凤岭违反上述决定而引发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刘凤岭自行承担。

6、本决定做出即生效。


执行董事:闫久丽


内蒙古利牛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日期: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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