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请求函

通知声明

2025-05-13 12:05

致:


深圳市华新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00549,法定代表人:孟华(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市华新华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孟华(董事长/总经理)、王为民(董事)、徐道礼(董事)、肖中(董事)、王卫霞(董事)、陈钢(监事)、陈圳(监事)、张萍(监事)


请求事项: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作为深圳市华新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新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0%、认缴注册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发现华新华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现正式书面请求华新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自收到本《请求函》之日起30日内,以华新华公司名义对造成华新华公司财产损失的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追回华新华公司财产损失,并书面告知华新华公司股东有关进展。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受理华新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破字53号】,并指定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刘澄清为负责人。2021年7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华新华公司破产程序,确认“华新华公司清偿全部债权及破产费用后的余额为6,852,541.31元(截至2021年6月18日)”。华新华公司破产终结后,华新华公司管理人未在破产终结后及时将华新华剩余财产、资料等移交至股东或者办理其他合理交接手续,且在法院已经裁定确认“华新华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已获清偿”的情况下,仍补充确认孙丽容代位深圳市合泰亨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合泰亨公司”)债权、茂名市众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茂名众扬公司”)的债权,并将华新华公司的剩余财产6,852,541.31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清偿补充确认的孙丽容、茂名众扬公司债权。


2024年12月20日,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合泰亨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二审案号:(2023)粤03民初3532号、(2023)粤民终5299号】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该案生效判决确认合泰亨公司的债权在华新华公司破产终结前已获清偿完毕,即破产终结后孙丽容不能代位合泰亨公司享有对华新华公司债权以及分配取得华新华公司剩余财产。


综上,华新华公司管理人、孙丽容、茂名众扬公司等有关主体取得华新华公司破产终结剩余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华新华公司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华新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有义务对华新华公司财产遭受的损失采取法律措施,我司作为华新华公司股东有权请求华新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责,以华新华公司名义对造成华新华公司财产损失的有关主体提起诉讼、追回损失。若华新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收到本《请求函》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本《请求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我司作为华新华公司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贵方收到本《请求函》后尽快与我司相关联系人联系,相关诉讼材料事宜由联系人与贵方具体沟通。


附: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女士,电话16675170446,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层。


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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