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潮海: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使用禁用的自制渔具违法进行捕捞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经查,你有下列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自制渔具违法进行捕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的规定。鉴于你系首次违法,涉案使用禁用的自制渔具捕捞渔获物的数量较少且也已放生处置,但不配合调查、拒绝签收执法文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24号)中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严重”违法情节“细化阶次: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规定酌情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
2、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昌综执罚告字〔2025〕第39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果要求申请陈述、申辩,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898-63320378;联系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