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回转协议书公告

债权转让

2025-02-13 14:29

甲方:胡秀莲,身份证号码:650102193805284526;乙方:刘全勇,身份证号码:510106196312289810。


甲乙双方与2016年6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确定甲方享有债务人赵红彦、新疆天鑫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债权金额为伍佰肆拾肆万元(小写:5440000元),甲方将此债权无偿转让与乙方。该债权已经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债权总本金额为1277万元(包含544万债权在内)。乙方对该债权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新01执1285号,该案件现终结本次执行。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此转让债权达成回转协议如下,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要求乙方将受让的上述债权回转给甲方,乙方予以同意,回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该债权不享有权利,甲方可以债权人名义主张债权,是否取得债权与乙方无关。转移的债权包括债权本金544万元以及因该债权产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2016)新01执1285号案件,申请执行的本金额度以544万元为限,包含由此本金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等。


二、乙方回转上述债权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双方签订本回转协议后,甲乙双方与2016年6月1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自行解除,双方不得就此债权转让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已经发生的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的诉讼甲方必须立即撤诉并解除全部保全措施。


四、乙方就此债权未获得债务人任何清偿,甲方单独与债务人就此债权已经发生的清偿情形与乙方无关,由甲方与债务人自行解决。


五、该回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不限于电话、微信、书面通知等方式。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留沙区法院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声明人:胡秀莲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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