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告

通知声明

2025-01-10 12:37

北京聚乙美美容店(孙亚娟 4104261983****2542):


本机关依法查明北京聚乙美美容店(孙亚娟410426198310052542)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月6日决定予以你:1.没收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捌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门卫医罚〔2025〕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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