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公告

通知声明

2024-12-26 13:15

2017年11月1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指定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5月19日,红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安通公司破产重整。经管理人查询,赤峰安通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赤峰宏润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系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监理公司、宏润公司与安通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2024年5月28日管理人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监理公司、宏润公司与安通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重整。2024年6月17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宏润公司、监理公司与安通公司进行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2024年7月24日,经管理人提议召开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7月26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依《重整计划草案》执行,设立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黛舟公司)作为专门的资债处置公司。黛舟公司设立后承接了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实物资产及债务,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黛舟公司承接安通公司、宏润公司、监理公司实物资产及债务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12月2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2破3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宣告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现部分安通公司职工向管理人提出要求补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通公司破产后的社会保险,管理人高度重视,管理人两次前往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并申请红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调查函,就补缴社会保险的事宜进行调查。管理人根据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口头及书面答复,发布本公告如下:


一、安通公司职工断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无法进行补缴。

1、赤峰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书面答复断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需提供断缴期间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流水单,可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在上述书面答复的同时又口头强调只有实际提供劳动的职工才能补缴社会保险。
2、基于上述答复,安通公司的职工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没有再向安通公司提供过劳动,安通公司也未向职工支付过工资,无法提供工资表及工资发放流水单,不符合上述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故无法对社会保险进行补缴。


二、安通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自2024年12月2日全部解除,职工应在限期内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1、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重整计划草案》,安通公司将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转至黛舟公司后,安通公司的债务(包括职工)均需用安通公司划转至黛舟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已与安通公司无关。2024年12月2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内蒙古黛舟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黛舟公司作为安通公司专门的资质处置公司被宣告破产,安通公司与其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

2、安通公司与其职工的劳动合同自2024年12月2日全部解除,各职工应于2025年1月30日前到管理人处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强制,产生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