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告

通知声明

2024-12-04 12:51

霍丰凯:


2024年10月11日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曹诺、赵长波在昆山西路淮河街交通岗发现你驾驶的车牌号辽A02P52小型汽车安装了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经查,该车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你自行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

2、现场车辆照片;

3、现场笔录;

4、现场执法视频及文字说明;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营运设施、标志,并处三千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服务乎台https://xzfy.moj.gov.cn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申请),或著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94号。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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