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朋,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11270913,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西药王庙村218号。
2023年3月13日,我单位接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移交函( 济阳自然移交〔2023〕第H003号),称:郭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回河街道办事处西药王庙村集体土地建房屋。
经查实,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5月擅自占用位于回河街道西药王庙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版)第1条的规定,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3〕38号),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13.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西药王庙村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413000.00元罚款。
因当事人至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对当事人罚款413000.00元的基础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408870.00元,共计罚款8218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持本催告书到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科(地址: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1号3楼311房间)开具“缴款码告知单”后,在济阳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代收罚款银行的就近网点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