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持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的抵债实物资产公开招租,租赁期限为3年,公告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
一、招租方式:
本次通过在报纸刊登招租公告的方式公开出租标的房产,具体如下:
标的资产租赁期限为3年,公告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内向分公司报名的主体确认为意向承租人。
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赴分公司了解资产情况及或有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就租金进行现场报价。符合承租人条件且租金报价较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一)租金及收款安排:最低租金为50.00万元(3年共计)。租金按年先付,第一年支付20%、第二年支付40%、第三年支付40%。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其他年度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到期日30日前支付。
(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5.00万元,与第一年租金一并收取。
(三)交付及租期计算:分公司在收到第一年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交付资产,并于该日起计算租赁期限。
(四)租赁期间税、费:除标的资产的保险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外,租赁期间标的房 产的其他一切相关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水、电、暖、物业等费用,上述税、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五)或有义务:2020年至本次租赁租期开始之日止,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缴纳或由他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采暖费、物业费等税 费的情况。如因上述情况导致分公司需要承担义务的,由承租 人承担。
(六)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分公司不再对其出租标的资产。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分公司通知仍未按期整改的,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已缴纳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承租人承担造成的损失。承租人承担或有义务的责任不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灭失。承租人已缴纳的租金及保证金与承租人承担或有义务无关,分公司不予退还的租金及保证金不视为承租人履行或部分履行或有义务。
二、拟租赁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大街12号红星佳美建材家居生活广场一层101南区,租赁面积合计9,437.698平方米,整体建筑钢混结构建筑物,外墙用玻璃幕墙装饰、不锈钢大玻璃门入户,地面高档地砖,集成吊顶,商城整体水、电、中央空调、扶梯、观光电梯、货梯、烟感、喷淋、安保监控等配套。
标的资产净高约为3.6米,并根据使用需要进行了隔断,室内均为防滑地砖地面,墙面抹灰刷涂料,部分墙面配瓷片装饰画,顶棚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配筒灯。建筑物配有上下水、照明电、消防、宽带及电话线接口等设备设施。
三、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赛先生,陆先生;联系电话:0471-5618245,5618238;电子邮件:saifu@cinda.com.cn,luchun@cinda.com.cn。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均与项目公告有效期相同,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联系。
分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绿地腾飞大厦商业9号楼。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471-5618229,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baojianmei@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