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选聘公告

通知声明

2024-10-09 12:27

2024年8月2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鹏公司”或“债务人”)预重整一案,并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预重整程序,管理人拟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对神鹏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现就审计、评估机构公开选任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神鹏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陈光英,注册资本7000万元,注册地址为金凤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路南。公司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种植、养殖。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审计机构:对神鹏公司进行整体的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债权债务专项审计、职工债权专项审计、股东出资审计、管理人财务专项审计或对执行职务时可能增加的关联公司进行整体的财务审计以及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出具专项报告不再单独收费。评估机构:对神鹏公司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厂房及厂房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厂房装饰装修、办公楼及装饰装修、物料存货、股权、车辆、知识产权等)进行评估,作出评估初步数据和偿债能力分析数据(如有必要),并根据资产清查需要和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调整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数据,按时出具相关报告,以及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出具专项报告不再单独收费。具体工作范围以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三、参选要求及材料提交:

(一)参选要求:

1.具备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对有专门资质要求的需具有相应的机构资质证书;

2.具有破产项目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参选机构与预重整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4.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5.参选机构应当独立报名参选,并独立完成审计或评估工作,不得联合报名参选,不得将工作部分或全部交由其他机构完成。

(二)材料提交:

1.参选机构须提供有效的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负责本项目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参选机构须提供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承诺、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未受行业处罚的承诺;

3.初步工作方案:包括参选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简介、机构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本项目负责人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简介、联系方式、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计完成时间、报价函等(原件加盖公章)。

(三)材料提交时间请各意向机构于2024年10月17日(周四)下午17时前将纸质版报名资料一式两份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基大厦B座11楼,同时将以上文件的扫描件发至以下邮箱:1315891663@qq.com,并同时与管理人联系确认(联系电话:18709590959)。


三、选任方式:管理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公开招募、选任审计、评估机构。管理人将对报名并符合条件的审计、评估机构组织评分择优评选,经报人民法院同意后正式选任。、


四、特别事项:

1.本案要求参选机构必须在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报告,参选机构出具报告的时间将在选定时重点考虑,如参选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报告的,管理人有权调减费用;

2.本次选任中介机构采取一次性报价原则,报价为含税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均不得高于5万元,包括差旅费、人员食宿及其他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中选后不再增补其他任何费用;

3.参选机构应当在报价方案中明确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如参选机构愿意先开展工作后收取报酬的,管理人将在选定时优先考虑。参选机构应对是否同意先开展工作后收取报酬予以响应,否则将视为同意先开展工作后收取报酬。

4.预重整程序结束后,若进入破产程序,审计、评估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不再另计。


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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