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8-21 15:03

当事人:郭晖斌,字号:新城区昱锋烟酒经销部,性别:男性,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二十家村10排1号,身份证号码:150105198506050117,烟草专卖许可证号:1501021108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2MA0N5BTW1K,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北侧裕隆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四间,联系电话:15034923707。案由:其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王衍(执法证号:05010152012)、郭丰(执法证号:05010152016)在市场走访过程中发现,位于新城区海东路北侧裕隆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四间的原新城区昱峰烟酒经销部(负责人;郭晖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50102110854)已经不存在,在该店原经营地址的商店现已成为新城区蒙羲奶食品店。经执法人员询问,新城区蒙羲奶食品店负责人是冀桂红。执法人员多次通知新城区昱峰烟酒经销部负责人郭晖斌办理歇业手续,负责人郭晖斌均不办理歇业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位于同一地址的商店的营业执照前后照片对比:证明位于新城区海东路北侧裕隆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四间经营地址的个体工商户,原为新城区导峰烟酒经销部,现为新城区蒙羲奶食品店。

二、位于同 -地址的商店的门店前后照片对比:证明位于新城区海东路北侧裕降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四间的新城区昱峰烟酒经销部已成为新城区蒙羲奶食品店。

三、实地核查的影像资料:该新城区蒙羲奶食品店店员陈述证明新城区海东路北侧裕隆小区1号楼1层东数第四间的经营场所收回,不再租给原个体工商户新城区昱峰烟酒经销部,因此,新城区新城区昱峰烟酒经销部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根据以上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情形,属于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因持证人个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业务的资格。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王衍(执法证号:05010152012)、郭丰(执法证号:05010152016)。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呼新烟处告[2024]第90号,呼新烟听告[2024|第9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丧失固定经营场所且后续拒绝接听所有电话,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启动公告送达,2024年8月5日公告期满,截止2024年8月1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决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或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新城区所属区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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