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处罚判决书

通知声明

2024-07-12 11:59

当事人:吴威,性别:男,年龄:52岁,联系电话:13516047079,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210122197205254536,工作单位:无,住(地)址:辽中区北一路127-3号11-4-2。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对吴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1林班6小班、6.3小班0.0999公顷(1.4985亩)林地建设鸡舍和料房。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占用林地情况说明》、《林地承包合同》、《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吴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4年5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处理意见为当事人对改变林地用途认定是否准确存在异议不予采纳。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吴威行政处罚如下:

1.限你于2024年11月10日前将该地块恢复原状;

2.处以罚款999平方米×20元/平方米=1998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款缴纳信息以《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后附)内容为准。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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