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声明

2024-07-07 17:55

被处罚人:滁州市南谯区章再玉保健服务中心,经营者:章再玉,男,汉,身份证号:342301197204155018,经营场所:滁州市紫薇中路1966号商业,电话:13516404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NGJGX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在滁州市紫薇中路1966号商业滁州市南谯区章再玉保健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章再玉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使用针灸针在该场所内给余佑英、张立贵治疗颈椎肩周炎、腰疼的医学诊疗活动,期间获取违法所得2000元整。


经合议,我委于2024年6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卫医罚告[2024]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1、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1份;2、2024年6月5日对章再玉、张立贵《询问笔录》各1份;3、章再玉、张立贵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4、南卫医保[2024]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5、企查查查询记录打印件1份;6、《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7、现场照片10张;8、章再玉颈肩腰腿痛微信支付二维码和扫码后显示照片各1份;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10、章再玉微信账号截图1份;11、张立贵微信付款2000元记录1份;12章再玉微信收取余佑英2000元记录1份;13、“病人登记表(4)”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整;3、没收南卫医保[2024]00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的物品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到南谯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开具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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