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7-01 12:43

刘丽东(身份证件号码:15263419******0616): 


2023年09月11日15时52分,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一中队执法人员在回民区呼和浩特市洲豪时尚宾馆(铁一中附属医院店)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刘丽东驾驶蒙B0898R北京现代牌小客车从呼和浩特市拉载三人到四子王旗,收取每人五十元运费,当事人刘丽东当场无法提供合法营运的有效证件,涉嫌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经依法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刘丽东做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呼交罚【2023】第1501069242023091109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刘丽东,要求其依法在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当事人刘丽东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刘丽东直接送达了《催告书》进行第一次催告,要求其缴纳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及加处罚款,并告知了当事人刘丽东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 


截止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刘丽东仍未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义务,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催告书》进行第二次催告,要求当事人刘丽东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及加处罚款一万元的义务。经我局依法履行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程序均无法向当事人刘丽东送达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当事人刘丽东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请当事人刘丽东到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领取我局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依法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街西街21号,联系人:洪国靖,联系电话:0471-3991442。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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