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通知声明

2024-06-25 13:33

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了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一案,违法事实内容:2023年12月3日11:00分在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5号门口天桥,因重污染天气未停工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2、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资金专户,缴款编码:_______________。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六个月内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局已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综执(锦官驿)罚2023第185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7号附20号,联系人:郭顺山、沈阳,联系电话:028-86667677。


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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