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告知人:朱学荣、王学强;
被告知人:朱义乐,男,身份证号:372929199005220618,户籍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红船镇朱林屯行政村朱林屯村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23年10月22日14时许在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广河村凯迪超市院内对魏某银进行殴打,致使魏某银左耳部受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魏某银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你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六合派出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