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桂林嘉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嘉),
被告知人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聚龙山庄35—38栋1-10、1-11、1-12号。
告知内容:
被告知人“违规设立服务网点”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桂林嘉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桂林嘉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夹)文罚告字〔2023〕第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予以告知。你公司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夹江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