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邢南市监罚告[2024]XY-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内容是:你单位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电话:0319-4569019。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