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司于2016年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贵司承接衍宏·海港小镇三期(15#16#17#20#楼及地下室、18#23#25#26#27#楼)项目监理服务业务。根据《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工程实施全过程及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和工程交工、竣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程结算审核等相关工作”、附加协议条款第1条“参与本项目监理人数为4人,项目总监、水电兼职,但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节能验收、工程初验、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及重大安全检查等必须到场”、附加协议条款第5条“监理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到终止合同”的约定,贵司需配合我司进行竣工验收等验收检查和完成验收所需资料盖章。
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足额支付了监理费用。于2024年4月7日发函催促配合验收,但贵司仍未给予重视及配合,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据此,我司现郑重通知贵司如下事项:
1.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本合同解除后,贵司须向我司移交合同解除前的监理资料,并配合服务期限内竣工备案所需资料的签字盖章工作。
3.本合同解除后,我司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海南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