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杨振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作出浙慈卫医罚告〔2024〕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杨振东;性别:男;年龄:62岁;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3237;住址: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杨村14号;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头场东路62弄1号、2号;联系电话:159****2609。
现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以上门服务的方式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头场东路62弄1号、2号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违法所得不详,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罚款数额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155000.00元)。
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工作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政策法规科(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二灶潭路1258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023室)进行陈述、申辩。且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送达后五日(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3日